1.本比賽參賽相關人員依據實施計畫規定,平日給予公假派代(派代費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),假日給予覈實補休(課務自理)。
2.本比賽依據實施計畫「獎勵辦法」規定:凡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,除校長須報局核備外,各校得依據競賽計畫及獲獎之獎狀逕辦理敘獎事宜。
3.113年創作比賽實施計畫、113年表演比賽實施計畫各1份。